本報北京4月17日訊 記者張維 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7日聯合發佈了2014年版《團隊境內旅游合同(示範文本)》、《團隊出境旅游合同(示範文本)》、《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(示範文本)》和《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(示範文本)》,即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使用。
  旅游法規定,旅行社不得強迫購物。新版合同示範文本對安排購物活動、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在原則和方式上設定了約束性條款。
  記者註意到,新版合同示範文本中修改了有關合同解除的內容。
  《團隊境內旅游合同(示範文本)》中,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,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;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,扣除旅游費用總額的20%,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,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%;行程開始當日,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%。而按照2013年的合同示範文本規定,出發前7日至4日,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0%;出發前3日至1日,支付旅游費用總額60%;出發當日,支付旅游費用總額80%。新文本扣除費用都有不同程度的減少。
  《團隊出境旅游合同(示範文本)》中,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,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: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,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%;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,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%;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,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%;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,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%;行程開始當日,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%。
  合同解除後,並不意味著旅行社的義務到此結束。新版合同示範文本還增加了旅行社的附隨義務,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,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。如果是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,旅行社還需負擔旅游者的返程費用。
  按照旅游法規定,新版合同示範文本也相應地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。《團隊境內旅游合同(示範文本)》明確,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,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,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%的違約金,旅游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、用餐、交通等補救措施的,費用由旅行社承擔;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、滯留等嚴重後果的,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。
  (原標題:境內游當日解除合同少扣20%費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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